发布时间: 2022-10-24 被阅览数: 2518 次 来源:学工部
宁职院学〔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及住宿调整
第二条 寝室床铺由社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宿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社区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处理。
第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并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调整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五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六条 住宿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学年一次性收取,住宿床位资源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分配,入住学生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缴清住宿费,方能入住。入住学生因休学、转学、出国、实习等原因退宿的,住宿一学期或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七条 社区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社区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入住学生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如有需要,在学校床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以本二级学院、本专业、本班级入住的原则可申请调换宿舍。
第三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申请同意后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九条 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一周期内办理。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社区管理办公室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必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社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五条 维护财产和物品安全,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值班室、社区管理办公室或保卫处。
第十六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存放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夹棒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所有家电人在现场方可通电使用,用好后及时脱开电源,电吹风使用请在公共走廊专用处,严重在宿舍区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者,违反以上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使用门禁系统,并要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来客申请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除学校教师及学生家长外,学生宿舍不接待异性来客。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规定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公共环境及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及时清理,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地。
第二十一条 宿舍区内不得有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乱涂乱画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等传单、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等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讲究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轮滑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不从事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禁止在宿舍区吸烟。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经商。未经社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不晚归、未归,宿舍楼夜间关门时间为22:00,熄灯时间为22:30,学生按自律寝室要求,自觉按时熄灯。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因事、病临时不住校做好请假手续并在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每个寝室应建立值日制度和制定相应的公约(经寝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
第六章 学生宿舍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学校配置的家具、电话机、饮水机等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条 宿舍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寝室除外)。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可享受3度电和3吨水的免费指标。
第三十一条 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学生本人持卡到校园卡部办理交费手续。
第八章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社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申请表》。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出门证;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窃取和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正规的电源插座,人离开宿舍时必须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下电,避免不安全因素,笔记本计算机上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权进行制止,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九章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分级检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实行分级检查制,按其内务卫生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每天抽查,每日反馈一次,每周公布检查结果(等级)。
宿舍楼管理小组平时检查后,对不合格寝室提出警告,若在每周内检查中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合格寝室,则该寝室的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寝室,对于每学期有三周以上检查评比为不合格寝室的,则该寝室的学期评比为不合格寝室。
第三十八条优秀寝室可以参评文明寝室、免检寝室等荣誉, 优秀寝室的寝室长可参加每学年一次的“优秀寝室长”的评选。学期评比为不合格寝室的所有成员将不得参加学校所有先进个人的评比,奖学金的评选也要降一等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废止。解释权属于社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