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0-24 被阅览数: 1033 次 来源:学工部
宁职院学〔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分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图书馆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对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第九条 用人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在学生工作信息系统提起申请,经由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后方可设岗。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保证80%以上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凡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学生工作信息系统申请相应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部根据各用人单位提供的项目及要求情况,公开招聘或推荐学生,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受过校纪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经学生工作部门同意成立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包括活动的区域、时间和活动的形式与内容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服从学生工作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分院反馈。对不认真履行指导、考核或管理职责的用人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将减少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各分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一定的奖项,以表彰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资源库。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学习为原则,要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由学生工作部门或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后,可视情节,给予其减发劳动报酬、终止勤工助学活动、取消接受其它资助资格的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向学生工作部门,或所在分院,或有关部门咨询有关勤工助学的事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以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且责任自负。严禁从事三陪(陪酒、陪舞、陪玩)、传销之类的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院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为15元。
第三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长期项目(一个月以上)应由学生工作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短期或临时项目双方应明确要求,录用关系明确后在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