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0-24 被阅览数: 1636 次 来源:学工部
宁职院学〔202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外校交流生等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交流学习、教育实习、外出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社会考试、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限为原则上到毕业时止。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九条 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属于非主观故意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交待问题的;
(二)在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受处分的。
(六)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大学生违反社会公德、不文明行为等记录采取积分管理制度,根据积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适用相近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相关民族、宗教政策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校园内不听劝阻坚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宣传或传播宗教思想、开展教会教友联络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组织或者积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民族、宗教法律规定政策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十七条参与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策划者、持械威胁者、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者、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等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复制、篡改网络资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软件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20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虽作案价值较少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遂或帮助窝藏赃款、赃物、协同作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20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价值较少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集体、学校合法权益,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补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诬告、陷害、诽谤、恐吓、侮辱、骚扰他人者,或冒用学校名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不轨行为的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侮辱、谩骂、威吓或诽谤、诬陷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教室、寝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侵犯他人、集体、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危害学校公共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视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权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并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揭发或协助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贪污、挪用公款、财物,未经批准私自筹资等,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不按规定预防传染病者、不配合治疗或逃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危害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共安全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存放和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转借给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使用交通工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夜不归宿2次及以上或未经批准晚归4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翻墙、爬栏杆、爬寝室阳台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寝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禁止饲养、携带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内务、卫生、纪律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旁窥,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二)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三)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六)夹带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七)违反考场规则使用任何设备、工具、手机、电子产品等工具接收查看信息者;
(八)利用上厕所等方式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二、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年累计旷课达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无视学校考勤制度、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实验、实训、实习、课外教学活动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管制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伤风化,影响校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采取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不文明行为表现及时予以扣分,计分周期为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扣分内容如下:
一、违反课堂管理的行为,如迟到、旷课、睡觉、桌椅乱摆
等,酌情扣1-3分;
二、违反宿舍管理的不文明行为,如内务不整洁、寝室喧哗、
垃圾不分类等,酌情扣2-4分;
三、违反公共场所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非吸烟
点抽烟或不正确投放垃圾等,酌情扣3-5分;
四、其他违反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言行举止,但未达到学校相关处分条件,酌情扣3-5分。
第三十三条 积分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学年累计计分达-20分起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班级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积分人均达到-10分以上或达到-20分学生比例超过20%的班级取消参评当年度星级班级,优秀团支部等各类优秀集体的评选资格;
二、扣21分开始,可计警告处分,后续每增加20-30分,可予以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产生积分扣分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参加特定的公益活动予以消除扣分,学年累计消除不超过12分。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申诉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分的查证与审批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制作完整笔录,并应有当事人签名;
二、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违纪材料交送学生所在二级分院,由二级学院向学工部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
三、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则由二级学院调查清楚后向学工部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
四、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在查证过程中遇到困难,可提请保卫部门协助调查;
五、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报学工部审批后,由二级学院公布;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学工部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公布;
六、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学工部审批,并由学校法律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处分的材料与要求
一、处理学生违纪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分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处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学生作出处分,处理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或家长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分的申诉
一、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学生会。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复查,并按规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向处理部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处理部门在接到处分解除申请十五日内对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认定,经确认无再次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者可实施处分解除,处分解除材料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处理部门的鉴定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