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4-20 被阅览数: 829 次 来源:学校网站
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学生健康,特别是减轻学生家庭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已经9年了,超过99%的学生有了这份保障。每年9月1日起,学校开始办理年度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请同学们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一、 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不限国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学生。原已一次性按学制预缴的学生不用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二、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答:大学生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年,政府财政补助150元/年,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
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三、 学生怎样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答: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各学校可为学生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例如:大一的专科学生可以一次性办理今后3年的参保手续,个人合计缴费300元),如果今后医保政策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已一次性缴费的不需补缴;如果因各种原因在学制中途退出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的,一次性缴费部分的剩余年度可办理退费手续。
续保学生(指去年已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班级下发的《居名医保续保学生花名册》上核对个人信息后进行续保确认签名;首次参保的学生应在本通知所附的《参保回执》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交与学校,未申领社保卡的学生还需提供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不愿参保的学生,应在《参保回执》或《居名医保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并签名。个人缴费部分按所在学校确定的方式缴纳。
四、 漏保、中断参保的怎么办?
答:正常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称为一个医保年度。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由所在学校到市医保中心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但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下列4中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学校到市医保中心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 本市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参合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明)。
4. 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或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各类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
五、 待遇享受期内如何看病结算?
答:学生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社保卡),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本校纳入宁波市区医保定点的卫生所、医务室选择就医,医疗费通过刷卡方式结算。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转外地就医及回原籍住院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帐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后,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六、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在社区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已定点的医务室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30%;在其他医院(如第九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45%;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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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含)以下 |
4000元以上 |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
个人承担 |
七、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年底内累计计算),发生金额30万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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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下 |
起付线至4万元(含) |
4万元至30万(含) |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八、 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宁波市第二医院为我市指定该特殊病种的核准、治疗医疗机构)。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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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含)以下 |
25万元以上 |
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
个人承担 |
九、 女学生如在参保期间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女学生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直接到市区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向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十、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学生医保支付范围?
答:按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意外伤害事故超成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没有第三方赔付责任的,由医保基金按照普通疾病的相应标准支付。
十一、参保大学生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参保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有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60%。
十二、政府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非盈利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收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出。
二是普遍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讲究公平性和普遍性,对参保人没有身体健康状况、初患疾病等特殊限制,各类全日制学生均可参保,保障重点恰恰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继续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可参加医保。
三是公益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现政府责任,政府不但在筹资时予以补助,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时还给予与托底保障,使得制度的运行更具稳定性,且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四是实时性。学生门诊就医可以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实时刷卡记账,生病住院无需个人垫付全部医疗费,为学生提供实实在在的就医便利。每年入学的新生,首次参保后待遇享受从9月1日就开始了,没有免赔期的限制。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咨询电话:1233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最新文件为准,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nb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