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02-19 被阅览数: 956 次 来源:学校网站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浙教电传〔2009〕19号)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的规定,现将我院评选2009届省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比例及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院综合奖学金(省级评定需二等及以上)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2009届院级优秀毕业生按5%比例进行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3%比例评选。
二、评选名额及办法
1、院级优秀毕业生
院级 |
名额 |
院系 |
名额 |
商学院 |
33 |
华丰学院 |
14 |
外语学院 |
25 |
华建学院 |
13 |
海天学院 |
17 |
电子系 |
7 |
MINTH学院 |
16 |
化工系 |
6 |
学工部、团委 |
6 |
|
|
合计 |
137 |
由学生、班级班主任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提名推荐,分院(系)办公会议通过,学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院长室批准。
2、省级优秀毕业生
院级 |
名额 |
院系 |
名额 |
商学院 |
20 |
华丰学院 |
8 |
外语学院 |
15 |
华建学院 |
8 |
海天学院 |
10 |
电子系 |
4 |
MINTH学院 |
10 |
化工系 |
4 |
学工部、团委 |
3 |
|
|
合计 |
82 |
在院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经分院(系)推荐并初审,汇总学工部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评选时间和报送方式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汇总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按分院(系)分类以电子档的形式于3月6日前发送至学工部。
联系人:徐帆,联系电话:8689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