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4 被阅览数: 341来源:学工部

宁职院学[202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校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分院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学校学工部、分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

第九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递交《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的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分院资助评议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分院资助评议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工部提请复议。学校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学工部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学生有受学业警告;违反校纪校规且被处分者;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被盗、被骗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愿意参加勤工俭学、义工服务(志愿者活动)等情况的;

(四)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二级分院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和分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获得资助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并超出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标准时,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第十八条学工部要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