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4-15 被阅览数: 2897 次 来源:学工部
——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疫病”、“生物安全”及“生物安全问题”
2020年伊始的新冠疫情和抗疫工作,使“生物安全”成了一个热词。
但严格来说,“疫病”不是“生物安全”。危害国民与国家安全的“疫病”及相关微生物“病毒”,都不应该安全。
如果把新冠疫情说成是生物安全,那么就是说新型冠状病毒这种微生物要安全,或者是说新型冠状病毒造成的疫情要安全。这是荒谬的,不合逻辑的。
事实上,疫病和病毒,是一种生物对另外一种生物或另外多种生物的安全威胁和危害,在国家安全领域就是对国民安全和整个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
人类通常把疫病看作是病菌或病毒等微生物对人类这种高等动物的威胁和危害,使人类这种生物因此而不安全,同时也常把病菌或病毒对与人类相关的其他动植物的威胁和危害称作“瘟”或“疫”,如近年来在世界不同地方出现过的“猪瘟”“鸡瘟”“禽流感”等等。
当疫病威胁和危害人类安全时,直接损害的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间接损害的是经济安全和发展、社会安全和发展,甚至政治安全和整个国家安全等等。
当疫病威胁和危害与人相关的其他动植物的安全时,直接损害的是这些动植物的生存和安全,但间接也会损害到人的利益,有时还会间接损害到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并由此进一步损害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甚至危害到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
如果说新冠疫情直接涉及了什么安全,那也不是生物安全,而是人的安全,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国民安全、人民安全。针对新冠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与新冠疫病直接相关的不是“生物安全”,不是“疫病安全”,不是“新冠病毒安全”,而是人民安全、国民安全、人的安全。
新冠疫情本身首先涉及的不是“安全”,而是“威胁”;不是“生物安全”,而是“病毒威胁”,是新冠病毒这种微生物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威胁和危害,也是对整个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
这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对新冠疫情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定位,更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非常重视的安全问题。
二
早在世纪之交构建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时,我们已经把“疫”被列为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之一。
当时,我们把国家安全问题分为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国家安全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二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三是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因素,四是国家安全保障问题,其中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被分为天灾和人祸,天灾又被分为洪、涝、旱、震、虫、疫等几个方面。
当时之所以把“疫”列为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并不是基于2000年前后国家安全和人类安全的现实,而是基于人类和国家的历史,是对历史事实的归纳概括。
历史上,瘟疫曾不时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
在国家诞生后的历史上,各种瘟疫也曾不断冲击国民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使某些人群消失、国家败亡。
因此,“疫”是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是研究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构建国家安全学体系时不能忽略的问题。
但是在当时,对于把虫子、瘟疫列入国家安全学体系,许多人不以为然,认为是小题大做,认为人类科技进步已经彻底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国家安全不会再受此威胁和危害。
面对这种质疑和看法,我们也不敢说人类和国家今后还会遭受虫灾和瘟疫的伤害,因为近代以来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确实已经消灭了许多人类过去毫无办法的虫灾和瘟疫。
我们当时只能说,国家安全学理论要总结古今中外的所有事实,要具有历史的普适性,因而需要把过去曾威胁和危害过国家安全的虫灾、瘟疫等概括到进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中。
当时,我们绝对不会想到,人类还要遭受“非典”那样的疫情,特别是“新冠病毒”这样的疫情。
但是,就在我们把虫、疫等列入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之中,初步指出虫灾和瘟疫是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不久,2003年的“非典”疫情就给国家安全学的这种理论观点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例证。
2020年的“新冠”疫情,再一次把“疫”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残酷地摆到了人们面前。
我们不希望“非典”和“新冠”是事实,更不希望用这种残酷的事实来证明一种理论的正确,但无法改变的事实确实使我们认识到人类的局限性,认识到自然力量的难以预测与控制,认识到不同国家的国民和不同国民的国家依然没有摆脱未知疫病的威胁,依然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特别是人类安全的高度,来认识、评估、防控疫病的威胁和危害。
这是“生物安全”在今天成为热词的直接原因,但却不是生物安全,不是“生物安全”概念的外延,而是疫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安全的危害,是“生物安全问题”,是“生物安全问题”范围内的事情。
三
新冠疫情不是生物安全,那么生物安全是什么呢?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又处于什么位置呢?
顾名思义,也是严格来说,生物安全就是生物本身的安全,是生物本身不受威胁和危害的状态。
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生物安全,是作为资源安全要素之一的生物资源安全。
当代国家安全要素很多,但有的是基本要素,有的是次级要素。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根据自然资源的类型,资源安全包括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气候资源安全、矿物资源安全、生物资源安全五大类。根据生物类型,生物资源安全又可分为动物资源安全、植物资源安全和微生物资源安全,亦可更简洁地说成是动物安全、植物安全和微生物安全。。
如果说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一级要素,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二级要素,那么微生物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三级要素。这是生物安全和微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基本地位。
如果先不考虑威胁和危害人类安全的细菌和病毒应该不应该安全、需要不需要安全,那么“新冠病毒安全”当属于微生物安全的范畴,是微生物安全下的一种具体微生物的安全。这就是说,“新冠病毒安全”是“微生物安全”下的一个属概念,是一个可以成立的科学概念。
显然,这种给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和危害的微生物,是不应该安全的。如同当初天花病毒不应该安全,应该被人类消灭一样,如今的新冠病毒也不应该安全,也应该被人类消灭。面对新冠疫情的全球肆虐,人类多么希望像当初消灭天花病毒一样,早些把新冠病毒在地球上彻底消灭。
因此,“生物安全”、“微生物安全”概念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每种生物都应该安全,都需要安全。虽然在排除价值立场的纯科学角度,“新冠病毒安全”是可以成立的概念,但在人类价值体系中,“新冠病毒安全”是一个不能得到肯定的概念。人类需要肯定的概念,只能是前面提到的“病毒威胁”和“新冠病毒威胁”这样的概念。
新冠疫病、新冠疫情等等,虽然不是“生物安全”,但它们都是与生物及生物安全相关的“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安全”是生物本身不受威胁与侵害的状态,“生物安全问题”则是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事项及与生物相关的安全事项。“生物安全问题”概念,指向的范围非常广泛,比“生物安全”范围广得多。
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生物安全问题”既包括生物安全本身,也包括生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有害生物(害虫、病菌、病毒)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包括如何消除生物对国家安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防止和化解有害生物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危害,以及如何利用生物技术促进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问题。
“生物安全问题”范围非常广泛,需要我们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国家安全学体系中给予全面研究,更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实践中给予全面把握,当然也需要从超越国家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做更深入的研究和把握。
转自《中国大学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