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10-19 被阅览数: 1489 次 来源:学校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继续教育、委托培养等类型学生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勇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学生应当恪守“勤、信、实”的校训,以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报到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期满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分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学生应缴清本学年应交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按10月计算在校时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实际学习与住宿的月份计算,多余部分退还。
第二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可延长到8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我校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复学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规定期限不来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依其休学前所修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复学学生的学习、缴费及各项管理按就读年级的学生同样对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因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经分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我校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报到就读、取得我院学籍、修满一学期后的在校一年级学生。
(二)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转专业学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高职单考单招专业、提前招生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能在同类招生专业内部转专业。
(四)通过转入专业资格审核和考核。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此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或应予以退学者;
(二)从外校转入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学校在招生时事先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含3+2、五年一贯制等;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学期结束前,各分院根据专业办学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准入资格、考核方案等,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分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经所在分院审核后递交拟转入专业的所在分院。
(三)拟转入分院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者,报教务处备案;然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分院组织考核,考核后按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四)转入分院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名单报教务处,由学院审批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五)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反馈。
(六)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转专业的学籍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和缴费
(一)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二)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
第二十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最多转专业一次,转专业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再次更改或取消转专业的申请。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再办理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也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适合本人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分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分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工部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技能测试、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形成性考核(平时成绩、作业、实验实训、考勤等)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按不同比例组成。
第四十条 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课、军训等课程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体育教育内容包括体育选项课教学(俱乐部)、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等内容。其中,第一年的体育选项课(俱乐部)为必修课,必须以考核取得学分。对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鉴定,可免修体育课,体育成绩按60分(合格)记。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每一学年必须参加并通过体质健康测试,毕业前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仍达不到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年度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并须参加补测,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等原因,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但实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和退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具体对应如下: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以下 |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 |
不及 |
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0 |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期或学年或三年平均绩点 = ∑(规定时间内所学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规定时间内所学课程学分
学生所得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公共选修课不计学分绩点。
第四十四条 学生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修读其他课程、转学前已修课程、再次入学学生中止学业前已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通过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各类竞赛、工作坊、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等教育活动,取得相应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获得思想成长及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学分。三年制专业学生思想成长及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要求修满4学分,两年制专业学生思想成长及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要求修满2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生可申请替换或奖励。具体按《学生思想成长及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
第六节 缓考、旷考、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七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持医院证明可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部)同意,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不单独安排,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间。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缓考不及格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旷考,必须重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若补考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重修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因请假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应当重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经纪律处分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十二条 需重修的学生必须在一年(两学期)内实施重修,并参加相应的重修考试。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在教师辅导下自学,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
第五十三条 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一般参加低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组班重修可单独组织考试。若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其他课程可申请参加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组织的补考考试(作缓考处理)。毕业班学生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的五月份最后一周进行。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卷面成绩评定,将其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表中,该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重修课程没有补考,若重修考试再不及格,可再次参加重修,直至在规定的学制内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节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认为达到要求或通过专业统一组织的免修测试,可申请免修。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或开学两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分院(部)转开课单位,经任课教师和开课教研室审查、教务处审核。符合免修条件给予学分,登记成绩。免修申请未获同意,必须跟班修读此课程。
第五十六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或其他途径获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院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修成绩以证书上成绩为准,若无成绩以60分计。
第五十七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分院(部)审核后,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及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凡未获准免听者,应按校规随堂听课。
当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提出部分免听申请,程序及要求同上。
第八节 学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业处理分为学业警告、转入下一年级和退学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及处理方法如下:
(一)学业警告
学生按学期教学进度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16学分以下者,给予学业警告。
学生警告的学生继续在原班级跟读,但同时应重修原来未合格课程。
(二)转入下一年级
学生按学期教学进度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24学分以下者(同一门课重修不累积记分)。具体处理方法:
1.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应随本专业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籍也转入下一年级);若无后继专业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具体由转入班级进行管理和考核。
2.转入下一年级学生以修读以往所缺课程为主,学生之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必再次重新学习;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修读原年级的课程,修读计划须经专业主任审查后实施。
3.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修满以往所缺课程学分的同时,若能同时修读原年级学期教学进度规定的课程且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按原年级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2学分以下者,可申请跳回原年级,跳回原年级后按原年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否则只能随下一年级确定毕业资格。
4、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整个培养期内只允许有一次机会,若第二次达到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条件者,直接做退学处理。
(三)退学
学生按学期教学进度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24学分及以上者,具体处理方法以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业处理按学期为单位处理,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由各分院、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处理范围的学生。
第六十条 各分院要完善学生学业服务指导,明确每一位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帮助责任,有效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辅导。
各分院应给每个受学业处理的学生建立管理档案,对受处理的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制订学习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填写《学业处理学生谈话记录表》。学校将定期对受学业处理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处理通知书,各分院要主动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告知学生的详细情况,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各分院要及时整理,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 具有特殊情况和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从入学起算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一)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可结业离校,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分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 。
(三)延长学习年限可以在校学习,也可申请免听离校自修。在校学习者按所在年级学生交纳规定费用,随低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申请免听离校学生要办理免听手续,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住宿者,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工部批准后按相应标准交纳住宿费。
(五)延长学习年限按原年级专业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
第六十四条 结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了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含75%)以上者,作结业处理。
2、结业换证考试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下旬。凡取得结业证书且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的学生,可提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参加换证考试,考试时须携带结业证书和身份证。考试成绩合格、补满所欠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
3、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历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办人资格审定
1.补办人为毕业生;
2.补办人已办理完所有毕业手续;
3.补办人为第一次遗失毕业证书者。
(二)补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给学校教务处
1.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说明原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三)《毕业证明书》只办理一次,再次遗失不能再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管理的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秩序的管理,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应当文明、健康,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研究、生活设备,校园内禁止乱张贴,爱护花草、树木、公物等设施。学生应爱护图书资料,并按照规定借阅和使用图书资料。不得藏匿、毁损图书资料,借阅图书时,不得在图书资料上涂写、圈阅、勾画。毁损图书,应当照价赔偿,如藏匿、毁损学校珍贵图书资料,影响图书馆运转秩序,影响他人使用图书资料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社团管理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房间,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住宿房间。
第七十八条 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签订安全承诺书,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请参照当年上级关于应征入伍的有关通知及文件精神。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寝室长”等荣誉称号,颁发“综合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体艺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金500-6000元不等,用以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公开择优推荐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优秀毕业生和国家奖学金。
各类荣誉称号与奖学金的评定,学校建立《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及考评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等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颁发誉证书,并将其登记表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有参与策划怂恿肇事、斗殴、作伪证、提供凶器和持械威胁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制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四条 处理学生违纪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处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七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或家长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处分部门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以6-12个月为期限,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学生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应当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等担任。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委培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交流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